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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》(新版)今起執行
    發布日期: 2015-08-07 信息來源: 綠宇物業 信息發布: 綠宇物業
    今日起,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》(新版)將開始執行。新“物管條例”除了引入地方政府參與物管工作外,還對社區公共場所的收益如何為業主共享作出了規定。
     
   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長李卓章表示,新“物管條例”將使政府、開發商、物管公司及業主在處理物管問題時更加規范,令個人財產與公共財產的關系處理更有依據。據悉,在新“物管條例”中,鎮政府、街道辦等地方政府部門將參與物管工作。
     
    新“物管條例”規定,社區的共用物業、共用設施要更新,必須得到社區業主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(注:一戶算一票),并且達到社區已開發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二(注:未出售單位面積按一票計算)。人數和面積必須同時具備。同時,業主將社區住房改為商用,必須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社區管理公約,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,還必須取得左鄰右舍、樓上樓下等利益相關方的同意才能住改商。
     
    外租車位 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6個月
     
    業主大會選擇新物業公司后,原物業企業拒不退出小區將會破壞業主自治秩序和小區和諧安寧。為了保障業主對物業服務方式的完全選擇權,新“物管條例”也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: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,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,責令限期退出;逾期拒不退出的,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。
     

     

    新“物管條例”還規定,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,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、物業使用人。在滿足本區域業主、物業使用人需要后,建設單位將車位、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、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,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。